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提高我校高等教育学术研究水平,培养优秀高教学术研究队伍,促进教育科学学科建设和发展,完善高等教育学术研究体系,规范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选题方向
1.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围绕学校转型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努力形成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实践性的研究成果,为学校科学决策、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提供有益参考和支撑。
2.选题方向
发规处每年九月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和我校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拟定选题方向,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标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根据指定的选题方向适当地拟定题目、组建研究团队进行申报立项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党和国家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重庆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适应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行政管理需要。
2.根据课题选题方向,围绕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多学科合作研究,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技术路线合理、研究方案科学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研究成果针对性强。
3.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我校教职工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良好的科研及课题研究信誉度。
4.已经立项在研的校级及以上项目,不能以相同或相类似的名称申报本年度高教研究项目。高教研究项目立项在研者在上年度项目未结项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第四条 项目类别、项目期限、成果形式与结题要求
1.项目类别
校级高教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2.项目期限
高教研究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年(自项目立项之日起)。
3.成果形式
成果形式可以是研究(咨询)报告、学术论文、著作、专利、公开出版的影音材料等,成果发表时间应在项目立项之后,原则上应注明“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编号)”字样。
4.结题要求
重点项目结题须提供不少于2万字的研究(咨询)报告1份,同时项目执行期内,满足以下(2)-(9)任一条款视为项目完成;一般项目结题须提供不少于8000字的研究(咨询)报告1份,同时项目执行期内,满足以下(1)或(3)-(9)任一条款视为项目完成:
(1)在《三峡高教研究》上发表课题研究成果论文1篇,省级期刊上发表1篇。
(2)在《三峡高教研究》上发表课题研究成果论文1篇,省级期刊上发表2篇。
(3)在教育类全国中文核心刊物或CSSCI来源(含扩展版)刊物发表课题研究成果论文1篇。
(4)出版与本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
(5)项目成果获得学校校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建议及相关成果采纳应用的支撑材料。
(6)项目成果获得校级科学研究三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7)作为项目主持人,依托该项目获得市教育委员会、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市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及以上项目支持计划。
(8)以项目为基础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研究成果通过区(县)级及以上审(鉴)定1项。
(9)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且第一单位署名为我校名称,公开出版课题成果影音材料1部;或在区(县)级及以上竞技性赛事、画展、设计活动中有1项获得三等奖或第三名及以上名次;或1项研究成果入选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协会大会活动(艺术作品展出、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本条目限艺体类学科专业。
第五条 立项数量与资助标准
校级高教研究项目立项数量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而定;经费资助标准按照《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印发<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三峡学院文〔2022〕105 号)文件确定。重点项目8000元/项,一般项目4000元/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1.个人申请
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报《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签署项目负责人所在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意见后汇总报发规处。
2.初审
发规处将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项目立项条件要求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3.专家评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发规处将组织专家评审,以课题研究的实际应用价值为主要评判标准,根据专家“双盲评审”的综合得分确定入选项目。
4.立项
入选的高教研究项目经公示期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批准文件下达后即为正式立项。
第七条 项目管理
1.校级高教研究项目以校级教改项目同等对待,项目计分办法按照教务处有关计分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使用、评审费、管理费等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务报销及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各类津、补贴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2.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发生主持人、项目研究计划和内容等变动的,应及时向发规处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发规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未提交者按项目终止,撤销全部经费处理。
3.项目经费在计财处设立专项课题账户,立项后按经费使用办法可支取项目经费的50%,其余50%项目经费须在结题验收后,按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支取。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按原项目规划开展研究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项目研究规范的,中止该项目实施,取消经费资助并予以全校通报。
5.对于到期未完成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申请延长半年研究时间,未申请或申请延期半年之内仍不能结题者,则终止项目实施,取消并追回资助经费,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高教研究项目申报资格两年。
第八条 项目结题
1.结题申请
项目执行到研究期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重庆三峡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项目研究(咨询)报告及相关结题申请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至发规处政策研究室。
2.结题评审
根据项目申报书和结题成果要求,采取一般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项目负责人无需陈述答辩)。凡项目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结题要求,经专家评审合格,发布结题通知文件即视为结题。
第九条 附则
1.本修订办法由发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发规处动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2.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发规处高教研究项目管理。